自然资源部:放宽矿业权转让等方面限制
发布日期:2023.05.16日前从自然资源部获悉,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,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,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,该部近日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在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基础上,放宽在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,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。
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,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。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,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,《通知》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。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。同时,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,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之间,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。
《通知》对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也进行了完善: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。《通知》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,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,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。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。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,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,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,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拟申请的矿区范围编报相关资料,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对矿区范围一并审查确定。(摘自中国矿业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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